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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人肖像权 受法律保护

1999-12-04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林 靖 通讯员 刘润华 我有话说

孙静岐老人去世已经两年多了,但她临终前的一张照片却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诉讼。11月19日上午,北京市崇文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1995年5月,84岁的孙静岐老人在中国老年基金会北京崇文松堂关怀医院治疗期间,医院为老人拍了一张照片。这是一幅老人手抱玩具熊端坐在轮椅上,医院院长推着轮椅,三名中外女大学生微笑着围坐在旁的画面。

今年春节前,孙静岐的大女儿王秀珍在街上无意中看到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110路汽车的车厢厢体侧面挂有松堂医院的挂板宣传广告,车厢前车身广告板内容为“中国老年基金会北京松堂老年关怀医院”,其中有她已去世母亲孙静岐的上述照片。已是60高龄的王秀珍看到亡母的照片随汽车的行驶在大街上游动,心里十分痛苦。3月下旬,她专程来到公交广告公司就广告公司使用其母亲照片一事进行交涉。从3月底到4月下旬,王秀珍又就此事与松堂医院进行多次艰难交涉,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王秀珍姐妹四人以松堂医院侵犯了其母亲肖像权为由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返还照片,销毁复制版,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20000元;同时以公交广告公司和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登载上述广告有获利为由,要求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中,松堂医院指出孙静岐已死亡,她的肖像权的权利主体亦因其死亡而消失,以王秀珍四姐妹就孙静岐不具备诉讼主体为由,不同意王秀珍等的诉讼请求。

孙静歧老人已去世,三被告使用孙静岐老人肖像权构成怎样的侵权,王秀珍四姐妹是否具有诉权呢?

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特征再现。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固有权、专有权、必备权,是公民专有的民事权利,它随公民的出生而拥有,随公民的死亡而消失。但在公民死亡后,其肖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不会消亡的,它还要或长或短地存在一个时期,同时,公民死亡后,也不意味着其肖像可由他人随意使用。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对死者的肖像使用和保护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但其中第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基本原则和该法中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死者的肖像使用权是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和单位未经死者生前授权或遗嘱同意,擅自使用死者肖像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基于死者近亲属与死者的特殊人身关系,死者的肖像对他们有着精神、情感及经济的特定关系及利益。因此,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保护,并不是对死者“肖像权”的保护,其本质是对死者家属特定利益的保护。本案中,松堂医院既未取得孙静岐生前授权同意,亦未在孙静岐死亡后征得其亲属同意即将孙静岐的生前照片用作广告宣传,其行为侵害了孙静岐亲属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交广告公司做为广告的经营者在与松堂医院签订广告合同时未对使用孙静岐肖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加工制作广告宣传挂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的规定,亦构成对孙静岐肖像使用权的侵犯,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崇文法院经审理,根据造成侵权的后果、影响等于11月18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松堂医院与公交广告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孙静岐肖像使用权的侵犯,判令双方不得再使用孙静岐的肖像,销毁载有孙静岐肖像的广告复制版,同时向王秀珍四姐妹赔礼道歉,并要求松堂医院、公交广告公司分别赔偿王秀珍四姐妹精神损失3000元、2000元。同时以第七客运分公司没有设置广告决定权而判其对此案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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